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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歲女孩征地款被父親用光 打官司索還

來源:新快報  作者:網站編輯  熱度:℃   發(fā)布時間:2015-10-09

       女兒獲得村小組發(fā)放的股份分紅和征地款162500元,不料被父親用光。中山市南朗鎮(zhèn)的10歲女孩小紅(化名)因此將父親阿強告上法庭,要求返還個人所得,獲法院支持。案件宣判后,雙方都沒有提起上訴,目前該案已經生效。

父親:

愿努力賺錢等女兒滿18歲后返還

       小紅今年10歲,在她4歲時父母協(xié)議離婚,并約定小紅歸父親阿強撫養(yǎng),母親阿玲不用承擔撫養(yǎng)費。

       2012年至2014年,小紅所在的村小組向她發(fā)放了股份分紅和征地款162500元,這筆錢由阿強代管。不料,有賭博惡習的阿強將這筆錢全部用光。2015年3月23日,小紅以父親揮霍其財產為由,將阿強告上法庭,要求他返還代為管理的162500元。

       阿強承認用光了女兒的16萬多元,但他辯稱是拿去做生意了,目的是為小紅的財產投資增值。他表示愿意努力賺錢,等小紅年滿18周歲后如數甚至加倍返還這筆錢。

       阿強還說,離婚后,小紅的生活、讀書費用都是他和家人負擔的,即便法院判決返還款項,也應當扣除撫養(yǎng)小紅的費用。

法院:

被告濫用了未成年人財產管理權

       今年5月26日,中山市第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法院認為,阿強將小紅的錢用于高風險投資,不屬于“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財產”,法院判決阿強向小紅返還128000元。

      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阿強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紅的財產進行高風險投資,否則即構成權力濫用,侵犯了小紅的合法權益。既然阿強承認使用小紅名下財產進行投資致生意虧損,那就已構成對小紅財產權益的侵害,負有向小紅返還財產的義務。

      此外,法院認為,阿強為小紅支出的撫養(yǎng)費不應從小紅的財產中扣減,但考慮到離婚時阿強的經濟狀況難免窘迫,在阿玲未向阿強支付小紅撫養(yǎng)費的情況下,阿強獨立承擔女兒的學習生活開支,難免吃力,不排除必須使用小紅名下財產的可能性,故酌情從中扣減34500元。


責任編輯:李雪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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